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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33號黃麗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1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麗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3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麗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劉淼超
被 告 黃麗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