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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209號吳昱慶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他字第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吳昱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0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吳昱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吳昱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松秉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委倫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2年10月11、112年3月27日112年度勞小專調字第81號),經本院調解成立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