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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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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726號洪寶珠(原名林洪寶珠)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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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4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寶珠(原名林洪寶珠)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72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洪寶珠(原名林洪寶珠)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下午2時46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擬                  判
股       別:壬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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