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李祖達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
達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
2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02
- 更新日期:113-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