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何愼博之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愼博之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
          正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愼博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何愼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何慎博之記載,應更
正為:何愼博。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02
  • 更新日期:113-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