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何愼博之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愼博之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
正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愼博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及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7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何愼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何慎博之記載,應更
正為:何愼博。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02
- 更新日期:113-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