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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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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陳淑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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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淑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
          鼎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原告連君晏與被告陳淑
          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間返還款項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消小字第14號
原   告 連君晏  
被   告 陳淑慧即岳琳專業美胸保養(健鼎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3-06-02
  • 更新日期:113-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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