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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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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9472號羅若愚之自動履行函1件(附件一)、定期履勘函1件(附件二)、扣押存款函2件(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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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94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若愚之自動履行函1件(附件一)、定期履勘函1件(附件二)、扣押存款函2件(附件三)。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72號債權人羅天相與債務人羅若愚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一: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說明二履行。
附件二:
本院定於113年7月15日上午10時整履勘「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14號2樓」執行標的現場。
      附件三:
禁止債務人羅若愚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禁止債務人羅若愚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1
  • 更新日期:113-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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