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1號江洋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9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江洋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 別:知股
列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新臺幣/民國)
借款金額
請求計息金額
利 息
起迄日
週年利率
55萬元
53萬3,286元
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72%
- 發布日期:113-06-01
- 更新日期:113-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