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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631號鍾越浪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506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越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63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越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延壽郵局(臺北56支)收取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