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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1849號相對人即債務人呂迦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樂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呂迦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迦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送達代收人 張國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怡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迦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