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1849號相對人即債務人呂迦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樂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呂迦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迦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送達代收人 張國彬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怡美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剛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迦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