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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9231號黃介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洪字第923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黃介所有在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一所示債權額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