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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4號鍾霞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1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鍾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5分庭期取消,改定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
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