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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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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64號鍾霞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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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婚字第1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6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
      告鍾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113年6月25日下午2時5分庭期取消,改定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
    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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