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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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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85號徐乃功,徐乃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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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乃加、被告徐乃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乃加、被告

              徐乃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王崇政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徐乃加  
      徐乃功  
      王  丹  
      徐中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徐乃加、徐乃功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OO區OO路O段O號七樓房屋之占有交付予原告。
被告徐乃加、徐乃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交付第一項所示房屋之日止
,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元。
被告王丹、徐中方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十八之
一號七樓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王丹、徐中方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三項所示房屋
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         
 壹、被告徐乃加、徐乃功應給付違約金之計算公式 ㈠每日違約金數額:7,360元。  系爭買賣標的為3,680萬元,其萬分之二為7,360元。 ㈡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5日)累計違約金數額51萬5,200元。  112年10月27日至113年1月5日為70日。  7,360元×70日=51萬5,200元。 貳、被告王丹、徐中方應給付無權占有系爭房地所受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利益 ㈠每日應給付無權占有系爭房地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為  1,502元。  ⒈系爭土地面積3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分之1×113年1月申報地價229,196元×10%÷365日≒1,4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21萬2,900元×10%÷365≒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⒊1,444元+58元=1,502元。 ㈡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5日)累計不當得利數額為10萬5,140元。  ⒈112年10月27日至113年1月5日為70日。    ⒉1,502元×70=10萬5,1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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