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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11號伍沛婕(原名:伍瓊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5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伍沛婕(原名:伍瓊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當事人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伍沛婕(原
名:伍瓊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伍沛婕(原名:伍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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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