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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94號游昕霖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2年度簡上字第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游昕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游昕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楊庭榛
被 上訴人 邱柏煒
邱良才
邱睿廷
游昕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臺北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