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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362號黃思蓉,鍾致鎰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3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鍾致鎰、黃思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鍾致鎰、黃思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鍾致鎰
黃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曾思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思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