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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99號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
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
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
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
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
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
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
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
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
、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
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
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
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
、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
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
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
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
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
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
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
、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
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
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
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原 告 林裕人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陳讚生
陳萬鐘
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
陳順鐵
王振樂
鄭凱仁(原名:王振壽)
陳色云
王怡雯
王怡婷
陳文隆
陳建華
陳建興
陳美雲
陳美玉
陳明成
陳明珠
陳明立
陳明安
陳明山
陳明國
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
陳春綢
廖惠珍
孫秀鳳
陳崇雄
陳君漢
陳伯豪
陳伸泰
陳志翔
陳亮吉
陳世邦
兼訴訟代理人陳讚福
被 告 陳玉民
陳富雄
陳尚文
陳韋翰
陳盈芸
廖振翔
李孝楨
陳彥超
陳建中
陳麗香
陳娟娟
陳俊維
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
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
李秋瑩
楊松穎
楊松樺
楊淑惠
陳志誠
陳炯銓
陳韋志
陳明裕
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裕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德貴、楊德發應就被繼承人楊照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OO
段O小段第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九二○分之五),辦理繼
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