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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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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199號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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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
          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
          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
          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
          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
          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
          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
          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
          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
          、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
          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
          淑惠、陳志誠、陳炯銓、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
          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
          、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
          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
          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
          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
          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
          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
          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
          、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
          之繼承人)、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李
          秋瑩、楊松穎、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炯銓、
          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原   告 林裕人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陳讚生  
           陳萬鐘  
      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 
      陳順鐵  
      王振樂 
      鄭凱仁(原名:王振壽)
      陳色云  
      王怡雯 
      王怡婷 
      陳文隆  
      陳建華 
      陳建興  
      陳美雲  
      陳美玉  
      陳明成 
      陳明珠  
      陳明立  
      陳明安  
      陳明山  
      陳明國 
      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
      陳春綢 
      廖惠珍  
      孫秀鳳  
      陳崇雄  
      陳君漢  
      陳伯豪  
      陳伸泰  
      陳志翔  
      陳亮吉 
      陳世邦  
兼訴訟代理人陳讚福  
被   告 陳玉民  
      陳富雄  
      陳尚文  
      陳韋翰  
      陳盈芸  
      廖振翔 
      李孝楨 
      陳彥超  
      陳建中  
      陳麗香 
      陳娟娟 
      陳俊維  
      楊德貴(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
      楊德發(兼共有人楊照之繼承人)
      李秋瑩 
      楊松穎  
      楊松樺 
      楊淑惠  
      陳志誠 
      陳炯銓  
      陳韋志  
      陳明裕  
      陳怡成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裕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被   告 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德貴、楊德發應就被繼承人楊照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OO
段O小段第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九二○分之五),辦理繼
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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