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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528號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575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3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752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1:禁止債務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在說明二
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洪國順(身分證統一編號:F120747
199號)對第三人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附件2:禁止債務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在說明二
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洪國順(身分證統一編號:F120747
199號)對第三人OOOOOOOOOO之股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附件3:禁止債務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於說明二
範圍內,移轉或處分被繼承人洪國順(身分證統一編
號:F120747199號)在第三人OOOOOOOOOO之
出資額,並禁止第三人返還該出資額予債務人或於章程
中修改該出資額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