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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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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4501號李世傑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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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乙字第14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世傑之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4501號債權人李弦誠等與債務人李世傑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㈠終止如說明二第三人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9050073812即附表編號1、9026029950即附表編號4),債務人李世傑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另附表編號2、3、5部分,因無解約金,解約無實益,撤銷扣押命令。
㈡終止如說明二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如附表),債務人李世傑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上開終止之保險契約,若保單主約已繳費期滿之健康險或醫療險附約,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請毋庸終止附約。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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