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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378號楊玄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玄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2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玄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三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嘉
聲 請 人 陳睿謙
相 對 人 楊玄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零柒佰伍拾貳元整,准予返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二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