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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98號成惠蘭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9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成惠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成惠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成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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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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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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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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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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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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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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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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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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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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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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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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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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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