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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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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98號成惠蘭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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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9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成惠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9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成惠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成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1
262,673
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349,970
自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5%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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