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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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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98號潘永家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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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永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永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被      告  合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騰  
被      告  潘永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800,000
640,913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2
3,200,000
2,563,669
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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