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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98號潘永家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永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潘永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被 告 合橙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裕騰
被 告 潘永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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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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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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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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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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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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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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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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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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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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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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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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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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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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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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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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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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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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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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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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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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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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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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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