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427號陳健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新113簡字第14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健榮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27號陳健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健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3年度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