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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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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427號陳健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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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新113簡字第14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健榮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427號陳健榮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陳健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嘉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113年度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榮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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