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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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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133號張丰暘(原名:張仁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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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21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丰暘(原名:張仁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13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丰暘(原名:張仁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王盈之
訴訟代理人 黃彥甄  
被   告 張丰暘(原名:張仁傑)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6,208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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