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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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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6533號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律煌、胡瑞元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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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律煌、胡瑞元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聲請人瑨懋實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胡瑞元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
聲 請 人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詳  
相 對 人 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律煌  
相 對 人 胡瑞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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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司票字第6533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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