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7393號周美玉(即周林含笑之繼承人)、林良雄、林儀玲、林家弘(兼林陳彩雲之繼承人)、曾松壽(即林却之繼承人)、張雯雯(兼林却之繼承人)、顏羽涵、張秀芬、葉秋芬、高莉庭、汪林貴子、林沛汝、吳彥橋、楊聰賢、顏子騫之法定代理人顏佳民、顏子騫之法定代理人李華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57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美玉(即周林含笑之繼承人)、林良雄、林儀玲、林家弘(兼林陳彩雲之繼承人)、曾松壽(即林却之繼承人)、張雯雯(兼林却之繼承人)、顏羽涵、張秀芬、葉秋芬、高莉庭、汪林貴子、林沛汝、吳彥橋、楊聰賢、顏子騫之法定代理人顏佳民、顏子騫之法定代理人李華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739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57393)等與債務人林淑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3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