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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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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06號黃清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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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3年度北小字第3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清泉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06號原告陳祺軒與被告黃清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06號
原   告 陳祺軒
被   告 黃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29號),由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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