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243號周千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3年度訴字第2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千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4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14時25分,在
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