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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49號被告黃琪程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正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琪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清償分期價款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琪程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訴訟代理人 鄒宗佑
陳哲彥
高瑀軒
被 告 黃琪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