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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05號劉俊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30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俊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俊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陳志忠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02年度附民字第85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