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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王啓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啓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下午2時49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王啓光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