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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118號沈志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安113聲字第11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沈志遠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118號沈志遠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沈志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書記官 股長 法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志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905號、113年度執字第3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