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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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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504號王聿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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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聿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聿理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住同上
被   告 王聿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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