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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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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29號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宗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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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1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生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宗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29號返還借款及給付違約金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金鴻醫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林宗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載。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1629號
原   告 黃道逸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戴  盈律師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及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宗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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