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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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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51554號許文彬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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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0司執祥字第51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共有人許文彬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請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請查照。)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155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金國、黃三益、黃朝益、黃珮玲、黃寶秀、黃世宏間代位分割遺產(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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