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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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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39號胡定桂即胡毓雄之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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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貞113年度訴字第30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定桂即胡毓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3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29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易融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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