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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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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鉅磐工業有限公司、正展企業有限公司、林滄海、王俊元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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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鉅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滄海)、
   正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滄海)、林滄海、王俊
   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鉅磐工業有限公
       司、正展企業有限公司、王俊元、林滄海得隨時來院領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鉅磐工業有限公司(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正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滄海  
被  告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鉅磐工業有限公司、林滄海、王俊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876,57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正展企業有限公司、林滄海、王俊元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2,697,62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630,000元為被告鉅磐工業
  有限公司、林滄海、王俊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00,000元為被告正展企業有
  限公司、林滄海、王俊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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