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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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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25號黃駿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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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駿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駿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A女(代號:AW000-A111438)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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