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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468號被告宋台榕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民事撤回狀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瑞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台榕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民事撤回狀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68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民事撤回狀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台榕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宋能斌
宋能峯
宋台榕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