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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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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246號于家財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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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壬字第1922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于家財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24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于家財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207,239元(不含手續費)範圍內,向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剩餘金額請發還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31
  • 更新日期:113-05-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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