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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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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8645號劉秉歷即劉力瑋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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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祥字第38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秉歷即劉力瑋之執行命令2件。(禁止說明二所示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終止如說明二OO,並准許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OO。)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645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秉歷即劉力瑋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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