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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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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5785號李汪銘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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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公字第457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汪銘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5785號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汪銘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李汪銘(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債務人李汪銘(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23,579元)部分,應自收受本命令之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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