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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459號張博修(即張文祥之繼承人)之收取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乙字第176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博修(即張文祥之繼承人)之收取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64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博修(即張文祥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總局)勞工退休金組收取如說明二之勞工退休金(遺產)債權新台幣1,626元(以實際可收取之金額為準)。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