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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028號左邵晨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簡字第30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左邵晨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02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左邵晨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0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文琪
黃彥甄
被 告 左邵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586元,及其中新臺幣449,123元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0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63,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465,586元,故訴訟費用中5,07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