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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22870號林劍鋒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壬字第228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劍鋒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8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劍鋒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附件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林劍鋒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依說明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如單筆保單之實際解約金不足壹萬元,請第三人暫緩解約並向本院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