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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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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13號陳偉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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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9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偉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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