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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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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6877號張旺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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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正字第68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旺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87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旺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債務人張旺生對第三人辰安實業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正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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