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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647號方佑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6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方佑升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647號原告印研所有限公司與被告方佑升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股 別:芳股
書記官 張肇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647號
原 告 印研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子威
被 告 方佑升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本院112 年度審簡字第165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本院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462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4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