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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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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12090號李佳瑜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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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火字第120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佳瑜之本院民國113年4月22日北院英111司執火字第12090號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090號債權人債權人即繼承人李宜臻(即李有益之繼承人)等與債務人李佳瑜間分割遺產(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檢送本處強制執行金額債權計算書1件,並請於文到7日內表示意見,★如逾期不為表示,即依計算書後附彙總表所載金額核發案款,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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