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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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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戚語霏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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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戚語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戚語霏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戚語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5-30
  • 更新日期:113-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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